【导语】:德州廉租房办理程序信息内容如下:
申报审批
第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,坚持随时申请,随时受理,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申请人先向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咨询政策,领取《申请廉租住房须知》等有关文件,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;
(二)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区居(村)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社区居(村)委会经初步审核,认为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,应当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署“情况属实,同意申报”的意见;
(三)申请人持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领取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》,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留存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,并填写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登记审核表》;
(四)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及表格到社区居(村)委会进行初审。社区居(村)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,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);
(五)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)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,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,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廉租住房保障机构;
(六)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至民政部门;
(七)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反馈廉租住房保障机构;(八)经审核,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的,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15日;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。经审核,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属地管理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(村)委会进行申报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一个社区居(村)委会的,应首先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申请人户籍迁入居住地社区居(村)委会;对户籍不能迁入居住地社区居(村)委会,但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,可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(村)委会进行申报。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当地的,应首先考虑将户籍迁入当地,户籍不能迁入当地的,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;家庭成员户籍虽均在当地,但不在同一社区的,应当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,将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同一社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