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导语】:德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信息内容如下: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,根据《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市城区(德城区、德州经济开发区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)和各县(市)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,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实施细则。
第三条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。德州市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。各县(市)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县(市)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,具体实施机构由县(市)人民政府确定。
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监察、民政、财政、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、规划、物价、统计、工商、公安、住房公积金中心、地税、人事、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相关工作。